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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不订合同需担责吗?

时间:2015-10-27 来源:转载 点击:431
关键字: 合同,辞退,职工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法律主要看事实,即有没有签订过合同。因为主观情况很难判断是故意还是疏忽,而且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应当知道”,即知道法律规定以及不遵守法律的后果。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职工不补订合同并不等于构成违纪、单位可辞退。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职工选择不续签的,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而不是辞退。如果单位非要这样做,在职工没有其他违纪违规的情况下,势必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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