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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条助职工确认劳动关系

时间:2015-10-22 来源:转载 点击:440
关键字: 押金,劳动关系,维权

2011年8月,刘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先后分两次收取刘某保安服装费押金共36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20日左右发放现金,由刘某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后领取。2013年10月,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小区业主打伤,入院治疗3个月。但该公司拒绝为刘某申报工伤,在刘某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该公司又拒绝为刘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分两次收取刘某保安服装费押金,且刘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在工作中接受该公司的制度管理,按月领取该公司发放的工资报酬。综上,仲裁委依法裁决:刘某与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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