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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整合 职工待岗第一个月应发工资

时间:2015-10-24 来源:转载 点击:534
关键字: 整合,待岗,法律

周女士等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两个月前,公司鉴于周女士等人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两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之处,甚至导致不时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相互倾轧、效率低下的现象,遂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对三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负责行使相应职权。整合试运行期间,只留60%的人员上岗,其余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近日,周女士等人虽被通知在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却拒绝向周女士等人支付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周女士等人待岗期间既没有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依据按劳付酬原则,周女士等人自然无权索要。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周女士等人有权要求公司在待岗的第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第二个月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74条也分别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即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按劳付酬原则,错误采取没有提供劳动便拒绝支付工资的做法,而是照样必须做到:首先,在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其次,从第二个月起,单位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即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并办理社会保险。

本案中,周女士等人之所以离岗待工,是因为公司自身进行部门整合并开展试运行,即完全源自公司的决定,跟周女士等人没有任何关联,故对于周女士等人来说,明显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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