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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未休年假退休后索赔 只获部分时间段的三倍工资

时间:2016-01-25 来源:转载 点击:448
关键字: 退休年龄,用工单位,养老金

徐某于2003年1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安排徐某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仅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支付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和245元。2015年3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2015年4月,徐某以未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年休假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待遇3.6万元。仲裁委员会予以部分支持,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但是直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可以获得300%工资收入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没有休年假的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没有安排徐某休2008年至2015年期间的年休假一共40余天,应当按照徐某日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该期间没有休年假的年休假待遇,共计925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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