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没缴工伤保险,临时工出了工伤,公司应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2015年12月24日,辽宁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临时工张启生工伤待遇14.2万元。
张启生是一名来自吉林省东丰县新荣村的农民工。2013年7月1日,在劳务市场,张启生被包工头王振波雇佣到陆海工程公司施工的工地上,从事钻机操作工作,约定每天劳动报酬为150元。2013年7月7日,在施工工地的深坑里,张启生用充气钻给石头钻眼,不小心被挖掘机的斗齿碰伤,致使左内外踝骨骨折。受伤后,张启生住院32天,做了两次手术。2015年4月13日,他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21日,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九级。
公司并没有与张启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出了工伤后,公司没有给张启生任何工伤赔偿。为此,张启生到大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3.8万元。
陆海工程公司代理人王军认为,由于建筑工程的工期仅为3个月,雇佣张启生时,工程已经收尾,只是临时雇佣。张启生由王振波雇佣到工地工作,其劳务报酬由王振波发放,不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不属于公司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张启生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张启生反驳说,公司在工程收尾阶段,为图省事,雇佣他们几个农民工到工地。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工伤保险,没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加之他对工地情况不熟悉,导致受伤。因此,公司应当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启生仅在工地工作7天就受伤了,之后也没有到工地上班,但确实是在工地上工作时受的伤,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启生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
2015年12月25日,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张启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报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工伤赔偿共计14.2万元。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一些公司为节省劳动力成本,雇佣临时工,不签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以为很合算。一旦临时工出了工伤,公司赔偿的金额远远高于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金额。他提醒公司在雇佣劳动力时,不要做这种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