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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吃饭后回家途中被车撞伤算工伤吗

时间:2015-11-26 来源:转载 点击:452
关键字: 工伤,下班途中,个人

【案情回放】2011年王先生进入一家玩具公司做销售职员,他凭借自身能力将公司的营业额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档次。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升他为其工作区域的销售主管。2015年6月,南方某公司的贾经理通过王先生与玩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当晚,经理委派王先生陪同贾经理一同用餐,用餐期间王先生与贾经理相谈甚欢,多喝了些酒。晚餐过后,王先生决定不再开汽车改为骑自行车回家。当王先生骑至某路段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

倒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王先生以及小轿车的司机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王先生和小轿车司机的血液乙醇含量分别超过了80mg和100ml,均属于醉酒。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周后做出事故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先生在事故理赔完毕之后,在玩具公司的配合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规定,无法认定王先生所受伤害系工伤,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王先生不认可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遂咨询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建议可以对人社局提出行政诉讼,玩具公司亦表示支持。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案件结果】该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之后做出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点评:一般情况而言,人社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为法律依据,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似乎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人社局败诉,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呢?这要从工伤构成来分析和研究。

首先,应弄清什么是工伤?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在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工伤扩大到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才不应认定为工伤。其构成的基本要件一是因公,包括职务行为或受领导指派;二是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意外;三是本人不存在自杀、自残等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伤害。

其次,王先生因交通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受伤?只有围绕工伤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王先生受伤是否因公、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在交通意外中负有过错等入手,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从案情回放中可以得知,王先生是受经理委派陪同客户就餐,属因公范畴;王先生就餐后虽饮酒过量但只是骑车回家,应属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明确认定王先生不存在过错,即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这些就排除了法律法规有关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事项,完全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王先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这样一来,也就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再次,王先生虽经交管部门监测饮酒达到醉酒状况,但不存在受伤的故意性,在事故中亦不存在过错,也就是说,王先生醉酒与其作为劳动者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为只要醉酒就否定构成工伤,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也有违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王先生属于工伤范畴,从而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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