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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二十年,变革是时候了

时间:2015-02-10 来源:转载 点击:475
关键字: 劳动法,二十年,变革

   1995年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年。二十年里,劳动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和谐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红利的消减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壮大,劳动法也越来越显出它与时代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十年,中国已发生巨变,劳动法或许也到了改变的时候。

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劳动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和谐,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应高于普通民事案件,但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劳动争议处处长黄龙说。

   据了解,现在不少时候劳动争议与劳动违法相混同。本应通过劳动监察快速有效查处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拒付经济补偿金、不缴社会保险、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等劳动违法案件,很多未经劳动监察查处而由职工个人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

   而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多,一些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给劳动者带来极大负担。现行法律规定,普通劳动争议可以经过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工伤等特殊劳动争议可以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七个程序。

   “尽管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劳动争议快速处理问题,如简单、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但因为资强劳弱,如果有用人单位恶意穷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所有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将大大延长,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黄龙说。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多,特别是一些工伤案件拖上三五年,极端的个案有七八年,甚至更长。迟来的正义光芒减损,更何况有的劳动者并没有等到正义。

   专家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在此基础上对之进行健全完善,建立一个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十分必要,也是可行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旭说,应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同时加强仲裁和诉讼的衔接,简化流程,高效、便利地处理劳动争议。

   黄龙还建议,应设立专门的劳动案件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专业化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既符合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有国际经验可以参照,也是我国快速、便捷地审结越来越多劳动案件的现实需要。”黄龙说。

保障集体协商工资权利

  “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最基本的投入要素,劳动力价格则是价格体系的核心,因此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完善工资形成机制。

   在现实环境下,相对于资方来说,个体劳动者基本都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资方进行对等谈判的能力,因而他们往往选择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自己对工资的诉求。如今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减,这种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劳方由个体向集体转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黄乐平说,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我国开始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当前,作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一方的工会力量不够强大,一些企业甚至没有建立工会,影响集体合同的订立。同时,有些企业虽然实行了集体合同制度,但集体合同制定不规范,或流于形式,不具有可操作性,或缺乏针对性,仅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抄。

   与这些现实问题相对照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韩旭说,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都有条文涉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但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缺少协商程序、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细节内容。

   另外,集体合同的专门立法主要是部门规章,如《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虽然规定的集体合同体系较为完善,内容较具体,但法律位阶低,效力不够。

  “总的来说,我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立法已落后于社会需求,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应提高法律规范层次,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韩旭说,集体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制定应以劳动法为指导;劳动合同法调整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法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它们是劳动法中合同制度的两大基石。

以法律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

    我国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数量上仍处于绝对优势。20年过去,企业类型、劳动关系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劳方与资方的矛盾开始显露,一些地方甚至发生集体停工事件。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晓光认为,我国劳资冲突事件频发首先是由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刘易斯转折区间,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转变、工资水平普遍上涨、就业结构转变,导致工人议价能力提高。而企业雇主长期以来采取的低成本竞争策略和粗放的管理方式,具有强大惯性,这种落差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紧张。

   紧张到一定程度,冲突就可能发生。观察已经发生的一些劳资冲突事件可以发现,工人们在行动中往往既对雇主提出诉求,也对政府提出诉求,且行动常常超出了雇主可控的范围,带来社会性影响。

   黄乐平说,劳资冲突频发的现实我们不能不面对、不能不正视。越早完善法律,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就越能够减少这类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冲击。

  专家们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劳动法领域,就是要对面临的新情况在法律上有所回应。比如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就业模式也发生改变,非正规就业群体逐渐壮大,但他们的社保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障。

   非正规就业群体往往存在于小微型企业,或本身是独立的服务提供者。与具有确定劳动关系的正规就业相比,非正规就业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劳动关系不固定,二是劳动收入不固定,三是工作时间不固定,四是岗位不固定。

   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永生说,对于非正规就业人员而言,劳动关系的不明确、非正规就业形式的短期性和临时性特点与现行社会保险基于连续性而进行的制度设计相背离,致使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大多处于虚置状态。

  “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各方意见比较多的社保、劳动基准等法律条文,应尽快作出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现状,并以此为契机,对劳动领域的立法进行梳理、整合,制定劳动法典,使我国劳动领域法律更加完备和适用。”黄乐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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