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1月1日,是《劳动法》实施满20周年。笔者在郑州街头问一位年迈的环卫工:你知道《劳动法》吗?他答非所问:“我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劳务协议……”
显然,这位环卫工一定是环卫保洁公司雇用的农民工,虽然他应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列,但《劳动法》似乎离他很远。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规范管理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可以说《劳动法》是现代工商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经济发达国家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老职工也许还记得,20年前《劳动法》实施时,改变了企业管理工人的随意性,至少节假日不能随意安排工人加班;职工可以理直气壮讨要拖欠的工资;不少自认为是国有企业“二等公民”的临时工,因《劳动法》否定“临时工”称谓,规定企业用工统一为合同工制度,因此欢欣鼓舞。《劳动法》还打破了工人与干部不可逾越的档案定终身的“鸿沟”,企业干部和工人统称为企业职工。
可是不能忽略的是,由于种种原因,20年来在《劳动法》的执行上,存在执法部门对法条的解释和执法都存在偏袒用工单位一方的问题。由此有人形容《劳动法》是“棉花法”。
毕竟《劳动法》制定于20年前,法条只是原则性的,需要解释才会有实际可操作性,而且随着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化,需要有新的立法来弥补劳动法律的不足。但从后来实施的与《劳动法》地位平行的《劳动合同法》,被有些新闻媒体称为“新《劳动法》”,足见人们对劳动法律的陌生了。比如本文开始所说的那位环卫工,是不是劳动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从常理上讲理所当然应享有劳动法律赋予的劳动者权利。可是,劳动执法部门曲解了劳动法律规定的“享有退休待遇”的职工“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规定,自行规定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劳动执法直接让没有职工社会保险的老年农民工,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让由劳动关系产生一系列劳动者的权利——加班费、高温补贴、工伤待遇等都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