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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12-12 来源:转载 点击:131
关键字: 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各人社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2017〕109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登记管理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指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下同)内,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二)提交材料

1、《中山市就业创业证登记表》(附件1,下同);

2、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同时提供《中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表(含新签、续签、变更、终止、中止)》(版本号:v1.7,可通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gdzs.lss.gov.cn下载)

3、属毕业5年内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或在校学生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

5、属灵活就业的需同时提供《中山市灵活就业证明》(附件2);

6、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提交证件原件,未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提交大一寸彩照1张。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由用人单位(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者本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就业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停业,由本人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就业登记手续。

3、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指从事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小时工、社区便民服务、家庭服务、物流快递、互联网业态等)或终止灵活就业,由本人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就业登记手续。

4、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要求,人社分局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将劳动者就业或注销就业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系统,打印《就业创业证》发放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

二、失业登记管理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指当前未参加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社会保险,无雇用单位,未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及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二)提交材料

1、《中山市就业创业登记表》;

2、属各类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4、属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灵活就业转无业的,需提供原雇佣单位或雇主的解除雇佣证明;

6、属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停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属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属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提交证件原件,未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提交大一寸彩照1张。

(三)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到就业或居住地人社分局办理。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要求,人社分局工作人员予以受理,按下列程序核查申请人是否处于无业状态,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系统,打印《就业创业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在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需再次申报失业登记,未申报将取消失业登记。

1、灵活就业核查。登陆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系统,“协议状态”为新签;“协议结束时间”在申请登记失业当日之后,视为已实现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2、个体经营核查。登陆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查询系统,“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工商登记发照日期”在申请失业登记当日的有效期内、“单位状态”为登记在册的,视为已实现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招用核查。登陆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失业信息查询系统,“合同状态”为新签,“合同终期”在申请登记失业当日之后,“就业状态”为就业,“有效标志”为有效的,视为已实现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4、参加社会保险核查。就业失业管理->个人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参加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的,视为已实现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四)提供服务

人社分局工作人员向失业登记对象发放《就业创业证》后,应指定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上门家访、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将服务内容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系统。

(五)注销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分局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且月收入达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人社分局联系的;

(十)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

(十一)提供虚假材料经核实的。

三、强化就业失业管理

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人社分局要指定专职人员,定期跟踪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凡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要及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尚未实现就业的,要及时为其提供岗位招聘信息。

市人社局于每年5月、11月对各镇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考核计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山市就业创业证登记表

  2、中山市灵活就业证明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




                         中山市灵活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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