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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和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15 来源:转载 点击:288
关键字: 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各人社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政策

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发放所在月起的12个月内)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1)就业,在办理就业登记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中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www.gdzs.lss.gov.cn下载),《就业创业证登记表》(附件2),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证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劳动者本人办理。

三、补贴申请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就业登记单位就业且缴纳满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次月,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可由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代为申请)通过广东省资金申请系统(网址:www.gdhrss.gov.ycy)预约申请,提交《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登记)、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

四、核发程序

人社分局受理后,通过局信息系统公共查询->单位公共查询核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参保人数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通过公共查询->个人公共查询信息系统核查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与申请资料是否属实;通过就业失业管理->个人参保信息查询核查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满6个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加具意见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划型标准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配合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证明》(附件4)。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2、就业创业证登记表

3、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4、用人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证明


附件: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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