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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一并发包 无效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时间:2016-01-03 来源:转载 点击:437
关键字: 用工风险,协议约定,个人

某机械配件厂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零件生产基地。2013年3月,五金公司将机械配件厂转包给翟先生。双方协议约定:机械配件厂为单独核算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五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14年12月,翟先生招聘的职工苏某在车间进行冲床操作时,左手拇指和食指受伤。后苏某找到五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五金公司以苏某系翟先生招聘的,且承包协议有明确的责任约定为由拒绝。苏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2条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另外,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为第三方设定权力与义务,更不能约束第三方。因此,本案中,双方关于用工风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苏某受伤,仍应由五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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