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也有权享受医疗期
时间: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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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到某日化学长应聘成功后,与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
刚上班的第10个晚上,楚某在回家时从楼梯上滚落受伤。就在楚某祝愿治疗期间,日化学厂以试用期内楚某出现意外,身体状况已不符合工厂录用的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楚某当即委托妻子作为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回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日用化学厂给予本人3个月的医疗期。
日化学厂却认为,楚某在试用期,不是本厂正式职工,也不应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跟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可见,试用期并不会阻碍员工享受医疗期、法律是以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觉得其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至少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因此,本案中,日用化学厂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该厂应给以楚某3个月的医疗期,并因跟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在楚某享受医疗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