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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9-06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点击:941
关键字: 关于,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积极开拓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各镇区、各部门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企业的,同时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市高校毕业生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在省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生活补贴。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山区。

(二)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帮扶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市级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就业配套政策。认真贯彻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扶持自主创业等政策规定,畅通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渠道。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总额最高50万元的额度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经营,或承包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给予财政贴息,贷款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吸纳3人以上就业,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用经营场地(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租金补贴;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

(四)加快农业孵化基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中山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农业孵化基地决定,加快农业孵化基地建设步伐,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入孵创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创业资助、农业技术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参照本通知第三大点第(二)、第(三)小点执行)。

(五)扶持创业载体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孵化场地费减免和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创业孵化补贴。

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一)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按《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并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的,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对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毕业生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企业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补贴,每位毕业生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改进和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就业创业典型宣讲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理性求职就业。发挥各级团委和社会组织力量,多渠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其顺利度过学习与就业的转换期。

(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继续组织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健全就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三)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镇区、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情况并建立台账,依托二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开展针对性服务。通过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四)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镇区、各高校、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对象。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对截至毕业年度51仍未实现就业(属个人原因除外)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积极做好对口援助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的,纳入我市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配足人、财、物,健全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要落实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由所在高校聘用的,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一)消除毕业生流动制度性障碍。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报到和派遣、改派等方面的手续,减轻毕业生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各镇区要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指定户籍代管机构。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二)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三)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各镇区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三)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投入;发改、科技、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经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企业了解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抓好政策落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各镇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实效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每年对各镇区、各部门、各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国家和省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覆盖的政策继续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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