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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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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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印发 |
(共印7份)
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纳入本级人社部门预算。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输送市外技校毕业生补贴、驻外劳务工作站补贴、劳务输入绩效补贴、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家庭服务业培训补贴、自主参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补贴、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贴、创业专家帮扶补贴、创业扶持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项目开发补贴、证照代办服务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市级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公共招聘信息发布补贴、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补贴、劳动者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扶持公共就业资金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市、镇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根据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就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1)
(二)职业培训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2)
(三)技能鉴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3)
(四)就业援助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4)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5)
(六)创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6)
(七)就业信息发布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7)
五、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所列同类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通知执行。滚存结余的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1〕285号)停止执行。
附件:1、就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2、职业培训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3、技能鉴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4、就业援助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5、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6、创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7、人力资源信息发布及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8、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资金申领审批表
9、中山市就业人员花名册
10、免费就业服务协议书
11、中山市招用XX市技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12、XX市输送劳动力到中山市就业人员登记表
13、中山市创业培训学员名册表
14、中山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15、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个人申报表
16、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
17、中山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8、中山市公共招聘信息每月发布数量统计表
19、中山市公共招聘信息发布补贴审批表
20、中山市定点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补贴审批表
21、中山市 镇(区)申请用工动态监测补贴
定点企业名册
22、中山市定点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情况表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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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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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印发 |
(共印7份)
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纳入本级人社部门预算。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输送市外技校毕业生补贴、驻外劳务工作站补贴、劳务输入绩效补贴、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家庭服务业培训补贴、自主参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补贴、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贴、创业专家帮扶补贴、创业扶持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项目开发补贴、证照代办服务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市级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公共招聘信息发布补贴、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补贴、劳动者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扶持公共就业资金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市、镇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根据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就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1)
(二)职业培训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2)
(三)技能鉴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3)
(四)就业援助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4)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5)
(六)创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6)
(七)就业信息发布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详见附件7)
五、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所列同类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通知执行。滚存结余的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1〕285号)停止执行。
附件:1、就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2、职业培训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3、技能鉴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4、就业援助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5、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6、创业服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7、人力资源信息发布及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8、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资金申领审批表
9、中山市就业人员花名册
10、免费就业服务协议书
11、中山市招用XX市技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12、XX市输送劳动力到中山市就业人员登记表
13、中山市创业培训学员名册表
14、中山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15、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个人申报表
16、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
17、中山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8、中山市公共招聘信息每月发布数量统计表
19、中山市公共招聘信息发布补贴审批表
20、中山市定点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补贴审批表
21、中山市 镇(区)申请用工动态监测补贴
定点企业名册
22、中山市定点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