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外省的劳动者为了方便工作、生活将户口转入中山,请问是否可以将原来所在省份的社保转入中山(如果已在中山办理社保一年多),请问如何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问题回复: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办理程序如下:
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中山市户籍人员;
②办理了正式调入我市工作手续的人员;
③非中山市户籍,男性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
所需资料:
①办理了正式工作调动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入的介绍信正本及复印件;
②中山户籍人员需提供中山市户口簿正本或中山市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③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携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②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③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
①审核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注意事项:
①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后,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行严格管理,未经社保局审核个人身份,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手续,擅自将个人帐户转到我局基金帐户的,我局将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③属广东省内转移的参保人,且于1998年6月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建账手续后,才予以办理接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