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入 |
申 请 条 件 |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且表现优秀;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无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 5、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6、 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 |
办 事 流 程 |
1、个人和单位提出申请; 2、前台受理 3、资料审核 4、商调; 5、档案审查; 6、发调动通知书; 7、凭对方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前台报到。 |
受 理 所 需 材 料 |
1、拟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如无主管部门则不需要)加盖意见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或《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也可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或《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替代); 2、拟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如无主管部门则不需要)加盖意见的《中山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二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部门加盖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 4、符合《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5、在中山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或与中山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劳动合同); 6、现实表现证明(由原工作单位或人才中心以及现工作单位提供,注明“六四”、“法轮功”情况); 7、婚姻和计划生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三个月有效); 8、身份证和户口簿; 9、配偶已入户中山的,须提交中山户口簿和结婚证;
10、若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须提交结婚证及配偶户口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以及由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和计划生育证明(三个月有效)和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注明“六四”、“法轮功”情况); (以上第3、4、5、8、9、10、11、12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提交原件。) |
联络 方式 |
地址:市中山五路三号中荣大厦附楼3楼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办事窗口 电话: 12333、88230673 |
办理期限 (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如属高层次人才认定,需增加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 |
备注 |
一、家属随迁的暂不能入镇区人才公共户。 二、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才是指以下人员: 1.具有大专学历,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并已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所从事行业属我市支柱产业,所在公司属我市重点扶持企业的人员; 2.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3.广东省级技能竞赛前5名(或一、二等奖)获奖人员; 4.中山市级技能竞赛前3名(或一等奖)获奖人员; 5.所学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单位开展技能鉴定,有5年以上相应岗位工作经验,技艺精湛,属我市重点扶持企业单位技术骨干,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 6.作为第一完成人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成果,并已应用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