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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11-27 来源:转载 点击:230
关键字: 创新创业,人才,待遇发放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申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各项待遇核发工作,现就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待遇

(一)政策实施时间

从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实施。

(二)待遇标准

由用人单位培养引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经广东省认定的,直接分别认定为中山英才计划的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由用人单位选择引进,由市人社局审核并核定额度,为引进人才按实际年工资薪金收入1∶1比例提供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期为3年。

(三)资金来源

该项生活补贴待遇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办理方式

1.备案申请材料

⑴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申报表》;

⑵人才资格相关文件材料、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主要负责工作项目发展规划书一份;

⑷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书或股权交易协议书;

⑸身份证件(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登记并提供就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第⑵、⑷、⑸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2.待遇核发申请材料

⑴《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用人单位提供该人才的最近一年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作为一年期待遇核发计算依据);

⑶用人单位、个人的纳税情况;

⑷用人单位对培养引进人才待遇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⑸申请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建议使用中国建设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

3.“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生活补贴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发放。

4.由用人单位培养引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办理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时同步申请备案,获人才认定和备案核准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按工资银行流水、纳税情况为准),可申请生活补贴待遇。由申请单位带齐以上资料,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办理地点: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窗口。

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津补贴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政策咨询电话:88260730。

二、关于“中山英才计划”企业引进人才补贴

(一)政策实施时间

从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实施。

(二)待遇标准

对企业人才引进进行资金扶持。每成功培养或引进1名全职院士,给予企业200万元补贴;每成功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或“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补贴。

(三)资金来源

该项补贴待遇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办理方式

1.申请材料

⑴申领资金扶持的企业需填写《中山英才计划企业引进人才申报表》和《中山英才计划企业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⑵培养或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或“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

⑶身份证件(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

⑷境外人员需提供我市核发的就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⑸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和个人纳税情况;

⑹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合作协议书或股权交易协议书的,提交股权凭证、分红凭证和个人纳税情况;

⑺引进该人才所主持工作项目的相关情况材料;

⑻营业执照(含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息);

⑼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批与申报流程

企业引进人才,在申请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时,直接向市人社局备案,人才认定后确定是否通过备案。备案通过的,认定期满一年后,向市人社局申请发放该项补贴。申请单位带齐以上资料,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办理地点: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窗口。

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津补贴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政策咨询电话:88260730。

三、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认定

(一)政策实施时间

从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实施。

(二)申请条件

1.在政策实施后,对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并经市人社局核定认可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在政策实施后,对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并经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委组通〔2013〕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待遇标准

参照企业人才评定的第七层次人才待遇标准,每月800元,分三年按年逐月发放,合共28800元。具体发放方式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关于调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年限”有关要求办理。

(五)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申请办理时,按照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办理方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发放程序等相关规定办理,并发放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人才证,享受该层次人才待遇。

(六)有关说明

1.对之前曾在中山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离开中山后再次回来中山就业的,按六个月为界(再次就业后参保与最后参保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同时,需要提供在外地公司的工作合同和参保情况),超过六个月后再回中山就业的,可视为新引进,并依据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

2.同一位人才只能领取一次第七层次人才补贴,领取待遇后离开中山再进入中山的,不可重复申领同一层次待遇。当该人才认定或评定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层次变化时,均可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补充发放差额部分补贴。

3.关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审核认定问题。由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学历证书及相关材料上不一定有全日制的字样表述,因此,申请认定时除提供正常材料外,另需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留学回国人员凭证作为认定的条件。

4.关于军队院校学历、学位审核认定问题。军队院校学历、学位审核认定需提供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另需提供学籍登记表或军队学员登记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以证明其是否属于全日制学习。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接收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若无法提供或无法确认学籍登记表和军队学员登记表,则需所在就读院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予以确认。

5.本细则中关于新增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认定标准,与《关于新增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认定标准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0号)不一致或重复的内容,以本细则为准。

办理地点: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89817156、89817158、89817160、89817161。

四、关于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相关人才待遇

(一)政策实施时间

从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实施。

(二)待遇标准

青年人才培养工程购房补助的标准为6.6万元,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2.2万元。

(三)资金来源

该项补贴待遇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申请条件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经认定为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后,即认定为青年人才。

(五)办理方式

1.青年人才培养工程购房补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发放。

2.符合我市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45周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凭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在申请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时,同步申请青年人才培养工程购房补助。

(六)有关说明

1.符合我市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45周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在发放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时,增加“青年人才”认定,认定后在人才证上标注“第X层次青年人才”,即可享受青年人才培养工程购房补助资格。

2.认定为“青年人才”后,可延迟申领青年人才培养工程购房补助,不受年龄影响。

3.青年人才待遇视为单独的购房补助。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紧缺适用人才,按照原层次晋升的标准和方式办理,不因是否领取青年人才待遇,而影响今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层次晋升的相关待遇。

4.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细则实施止,经认定为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并申领购房补助的,可按文件生效时间申请该项待遇。

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津补贴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政策咨询电话:88260730。

五、关于调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年限

(一)评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要求

经评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实行分三年发放,每年年审合格后核发待遇的操作方式。购房补助的时限比例同步调整为:发放按年份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具体发放方式程序按原文件要求办理。遇有层次变更、待遇补发等特殊情况,参照以下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具体规定操作。

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被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津补贴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政策咨询电话:88260730;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咨询电话:88321617。

(二)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要求

1.明确认定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

(1)资格条件

经我市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按其人才层次相对应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及购房补助。

(2)范围

市财政(全额或按比例)承担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人才范围为:经认定后领取人才证的高层次人才。

(3)发放方式

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采用后资助方式,每年申领一次,核发一次。

(4)时限比例

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享受期限为3年,从核发津补贴的当年开始计算。其中:市政府特殊津贴逐年按月(累计36个月)发放,购房补助按年分比例(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发放。

(5)受理查验

每年7—8月,经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或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所在的用人单位),可向市人社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申领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申请表》(附件7)一式三份;

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

③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存折或储蓄卡)信息(开户行、账号);

④申领购房补助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其中一种即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⑤镇属公有(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以总部的税务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地址确定所属镇区);

⑥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由其单位提供工资收入供给渠道证明(注明市属或镇属财政供给渠道);

⑦央属、省属企业单位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央属、省属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企业中山总部的税务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地址确定所属镇区)。

上述2、3、4、5、7项资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校验后退回原件。受理查验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

(6)其他事项

①正常晋升。高层次人才享受津补贴结束后,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根据原层次与新层次的津补贴对应差额,一次性补发津补贴。

②中途晋升。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津补贴期间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其享受的津补贴采用分段核发方式。以更高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的“发证日期”月份作为基准线,基准线之前的按原层次标准发放对应的津补贴,基准线之后的按新层次标准发放对应的津补贴。达到3年享受期满时,一次性补齐原层次与新层次的津补贴差额。

③享受待遇。同一层次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调离我市的高层次人才,从调离当月起停止发放津补贴,但其已享受的津补贴不予收回。

2.理顺认定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

(1)操作方法

①2018年1月,暂停按月核发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工作。

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月不再提交津补贴申请,只需在2018年7月—8月(受理查验期内)提交津补贴申请即可。

③每年7月—8月(受理查验期内),受理上年7月至本年6月期间(12个月内)被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申请。对于津补贴存在差额的,还须提交《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核定表》(附件3)一式三份。

(2)过渡措施

为确保工作平稳,对正在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点,以3年为界限。

①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享受期超过3年(含3年)的,根据该层次对应享受待遇总额与已享受待遇的差额,在2018年6月前一次性补足津补贴。

②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享受期满2年,不足3年的,待2018年7月—8月申领津补贴时,根据该层次对应享受待遇总额与已享受待遇的差额,一次性补足津补贴。

③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享受期不足2年的,2018年7月—8月申领津补贴时,市政府特殊津贴按该层次标准对应月份(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核发。购房补助分三种情况:一是首次申领的,按该层次对应标准第一年(50%)比例核发。二是已享受一年(首次)购房补助的,按该层次对应标准第二年(30%)比例核发。三是已享受两期购房补助的,2018年度不核发购房补助,待2019年7月—8月申领津补贴时,根据该层次对应享受待遇总额与已享受待遇的差额,一次性补足津补贴。

自2018年1月起执行,被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

本细则中关于调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年限问题,与《关于调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年限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7〕313号)不一致或重复的内容,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开展2017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粤人才办〔2017〕7号 )、广东省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认定标准(2017年)

2.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申报表

3.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4.中山英才计划企业引进人才申报表

5.中山英才计划企业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6.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补助发放申请表

7.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申请表

8.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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