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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10 来源:转载 点击:192
关键字: 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

各职业(技工)院校:

现将《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评审办法从2017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7年10月29日



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开展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全市职业(技工)院校开展紧缺专业建设、专业集群建设和现代学徒制培养专项补贴申报评审工作,现制定以下评审办法。

第二章 申报流程及资金安排

第二条 按《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204号)有关要求申报。

第三条 重点或特色专业、专业集群、现代学徒制等建设项目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并同意申报后,由人社局和教体局从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评审。

第四条 人社局负责组织专家从申报的建设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个重点或特色专业,每个专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设补贴。

第五条 教体局负责组织专家从申报的建设项目中评审不超过3个专业集群,按照专业集群实际,给予每个专业集群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第六条 教体局负责组织专家从申报的建设项目中对职业(技工)院校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按每培养1名在本市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企业和学校各2000元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

根据《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204号)和《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组建专家库。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的产生

(一)人社局与教体局在经批准成立的专家库中,每个评审项目组建一个评审小组,经抽签或流程筛选形式产生7至9名专家组成员(包括3至4名技工教育专家、3至4名职业教育专家和1名企业专家组成),由评审项目负责主管部门的局领导根据抽签产生的专家组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评审组长。

(二)邀请人社局和教体局机关纪委(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对专家组成员的筛选或抽签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专家职责和纪律

(一)专家应按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建设项目评审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二)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与申请学校及学校相关人员发生直接联系,如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等情况,必须通过组织评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联系。

(三)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必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组织评审的部门批准,向现场监督员报备。

(四)专家对评审工作应认真负责,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履行职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反,取消专家资格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综合评定流程

第九条 组织评审的部门邀请人社局和教体局机关纪委(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对专家组开展评审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专家组按照紧缺专业、专业集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指标表(评分标准为满分100分,详见附件1、附件3)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分,每个项目共7-9名专家评分,计分方式:除去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审分数取平均值确定为该项目评分结果,如有同分由专家组重新讨论确定。申报材料评审指标表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分数核对人和评审监督员共同签名确定。由专家组按照现代学徒制培养项目评审指标表对现代学徒制培养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判断(见附件5)。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材料评定的分数按由高至低顺序,确定紧缺专业建设项目最高分数的前8个、专业集群建设项目最高分数的前5个为复查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进行现场评审指标评分(评分标准为满分100分,详见附件2、附件4),由院校提供评审佐证材料。现场评审指标表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分数核对人和评审监督员共同签名确定。每个项目共7-9名专家评分,计分方式: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审分数取平均值确定为该项目现场评审评分结果,如有同分由专家组重新讨论确定。对现代学徒制培养,采用抽取部分院校及合作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对现代学徒制培养有关情况进行再次判断(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关于紧缺专业、专业集群建设项目,结合材料和实地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满分200分,综合评定分数由附件1和附件2相加、附件3和附件4相加确定,如有同分由专家组重新讨论确定),评选综合评定最高分的5个紧缺专业、3个专业集群为当年专家推荐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关于现代学徒制培养项目,经专家判断不属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不给予补贴;经专家判断属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取专家给予补贴人数的平均值确定为给予该校现代学徒制补贴培养人数结果。当专家意见不统一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评审专家决定的过程记录每位专家的意见内容。

第十四条 评审指标表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核对人和评审监督员共同签名确定。建设项目专家推荐的最终结果,由专家组组长和专家成员出具专家评审结论并签名确定。

第五章  公示和评定公告

第十五条 获专家推荐的建设项目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为获扶持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定结果在组织评审的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部门确认,发文件公布结果。

第六章 资金发放和监管

第十七条 经评定通过的建设项目,所属职业(技工)院校需填写《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相应扣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 并按照财政等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须按照建设项目内容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财务须设置独立科目进行专项核算。申领补贴经费的学校每年对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形成报告。经费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实施。


附件:1、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紧缺专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指标表

2、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紧缺专业建设项目现场评审指标表

3、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专业集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指标表

4、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专业集群建设项目现场评审指标表

5、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现代学徒制培养项目评审指标表


中山市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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