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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处罚”是否可以?

时间:2016-03-10 来源:转载 点击:448
关键字: 退工,个人,单位

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工作质量总是不能令人满意。有时还有小违纪。每每指出她的不足,其态度还算端正,但整改效果就是不明显,或许是能力问题。为此我们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该适用哪条制度。因为单位制度较为笼统,她可能占上一两条,但又都达不到解除程度。那我们是否可以来个“合并处罚”,最终执行解除呢? 读者小茗

小茗:

解除合同是件十分严肃的事情,法律也有严格的适用,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根据你的介绍,我认为你们解除该名员工合同的依据或有不足,下面我稍作分析。

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十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经济性裁员。

结合该员工的表现来看,或许有过一次迟到,有过两次差错,但至少没有达到你们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辞退程度,否则你们早就辞退了。当然,对于这些小差错并不是不可以积累、不能算总账,问题是你们肯定也缺乏累积处罚的制度依据,否则也就不会犯难了。所以目前你们千万不能简单化,想当然地以为“合并”小错就都可以顶格执行“解除”,这样做是有风险的。

当下怎么办?你们一是要整章建制,完善奖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备的考核办法,尤其是要掌握好员工的不足、差错等证据;三是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加以适用,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就完全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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