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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双薪是否合法

时间:2016-03-01 来源:转载 点击:524
关键字: 提前离职,年终奖,个人

老王5人是某公司的派遣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去年12月28日合约到期后,该公司与他们及派遣公司确定不再续签合同。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以往每年发放第12个月工资时均会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励给职工,但在12月31日前离开公司的职工则不能享受年终双薪,因此该公司未支付老王5人双薪。但他们不接受,认为只差3天就满1年了,况且是该公司不与他们续约,不是他们自愿走的。

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管理手段,法律没有强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对于离职职工,很多单位更是拒绝发放。那么,应不应该给离职职工发年终奖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至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年终奖又是奖金的一种,因此可以认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只要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明确了职工的年终奖数额,且职工实际已经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年终奖,如果职工当年未工作满年度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工作月份折抵。

从年终奖的法律属性来讲,年终奖属于劳动法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与不发?如何发?也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范围和方式。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别福利,并约定离职职工不得享受当年度的年终奖,那么,公司不支付离职职工年终奖应当是合法的。

具体到本案,该公司已经明确规定12月31日前离开公司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双薪,那么,该公司不支付老王5人第13个月工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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