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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能否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时间:2015-05-11 来源:转载 点击:449
关键字: 劳动关系,雇主

徐阿姨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阿姨需工作6个月,每月5000元,王家提供工作期间的食宿,徐阿姨主要负责产妇及婴儿的起居、饮食,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6个月后,徐阿姨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未获得法律支持。

评析: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阿姨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王家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徐阿姨与王家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徐阿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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