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广大工会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同时,对于广大职工来说,也应当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做到理性合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
一、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地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可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
四、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五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协商、调解和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不是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