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毕业生在经认定的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发放见习补贴的,按见习人数及见习时间(不足10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1天后按1个月计算)给予用人单位见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的,按本市有关培训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