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3000元资助。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为3年。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工作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其缴纳社会保险总和的70%给予补贴,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为3年。
(6)创业指导专家和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证照代办、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印发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18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