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3号)和《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3〕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起,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2080元调整至224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至2200元。
另从2014年7月起,我市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模式将进行调整,原养老、工伤和失业三个险种缴费基数统一申报调整为分别按照各险种相应政策规定申报。
附:中山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险种 |
缴费基数下限 |
缴费基数上限 |
文件依据 |
养老保险 |
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1960元)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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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粤人社发【201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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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所在地级以上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 |
本人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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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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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 |
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110元)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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