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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4年上半年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时间:2014-03-06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1789
关键字: 关于举办2014年上半年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人社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省人社厅的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局联合广东劳动学会分别于201111月起分别在我市举办了五期培训班。

据统计,我市历年一、二、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考试通过率达82%以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培训班效果良好,社会反应热烈。为方便我市有需求的人员就近参加培训学习,经研究并与主办单位协商,我局决定拟于20144月中下旬,继续组织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㈠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㈡劳动合同管理;

㈢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㈣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㈤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㈥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㈠各企事业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㈡各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相关人员(按省有关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将来参加星级评审需配备2-3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或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㈠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初定为4月中下旬,共脱产4天,具体时间及课程安排另行通知:

㈡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初定为城区或火炬区范围内酒店或宾馆,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时间及地点

㈠考试时间:培训结束将集中参加全省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时间为517(全国统考)。

㈡考试地点:安排在广州市(全省统一),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培训费用

全国统一费用。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6500/人。可于报名时缴纳,也可于开班报到时缴纳,由广东劳动学会统一收费并开具发票。

为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同时为学员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培训期间将统一安排学员食宿,其中伙食费约80/天(含中、晚餐),住宿费约120/天(含早餐),在办理报到时由酒店或宾馆收取并开具发票(如选择食宿自理的学员须于报名时说明)。

八、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及格的科目可于今年11月和明年5月补考。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文件规定,从20121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各地直接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近年我市大多数镇区也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养紧缺和适用人才的相关政策,对取得相应学历、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发放特殊津贴、购房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等。

九、报名办法

请各人社分局积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及辖区劳务派遣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有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也可自行报名。

㈠填写申报表并准备各项材料。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2),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6、以劳动关系为主题的不少于3000字的电子文档论文一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㈡报名截止时间: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315日前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网址http://210.76.66.109:7005/tk/进行网上报名,并请于325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十、联系方式

㈠培训单位: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联系人及电话:

李 伟:(0208355944313560444921

俞莉莉:(0208355974713925097146

网址:广东人力资源网(www.12333.org

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902室)

联系人及电话:

李晓莹:(07608826812218807606088

毛月:(07608826812213631165886

邮 箱:zsaaa111@163.com

附件:1、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3、从事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201435

附件一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㈠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㈡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㈢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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