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试用期不得随意延长。
第二:用工之日的证据固定:考勤卡、入职申请表或员工名册。
第三:合同条款,宜粗不宜细,对于不同类型的岗位,可以分别订立补充协议。
第四:当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员工存在“不胜任、经培训后仍不胜任”“患病”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2项)的,公司在无人可替代的情况下,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对于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有限制。同时,对于需要“竞业限制”的人员,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就事先确定。
第六:合同期限:建议3年或1年
第七: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发限期签订劳动通知书,说明过限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有职业危害的岗位,需要在合同中告知员工可能的危害程度。
第九:集团内的调动,合同有效。
第十:涉及竞业限制的,约定的补偿金与违约赔偿法律没有具体的界定,可以由甲乙双方自行商议,但是劳动者违约赔偿公司有收集证据并保留证据的义务。
第十一:公司出资的专项培训,注意要保留有发票或复印件作为举证材料(发票复印件可以与培训协议装订在一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