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作为二审法规,一个重要内容是,推动建立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就业方式,提高残疾人实质就业比例。
据悉,今年5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今年8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却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替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了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残疾人就业推荐制度,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且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空缺岗位的用人单位推荐有相应劳动技能的残疾人。该用人单位应当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择录用工作人员。”同时,增加了就业服务机构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即“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
为了充分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一条款,即“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用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园所来弥补公办园所的不足。据悉,该新增条款得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