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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基础教育系统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教育条件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1-07-06 来源:中山市教育信息港 点击: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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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粤教师函[2011]68号文件:今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经请示广东省教育厅和市人社局,现将今年申报高级资格的继续教育条件重新调整如下:

 

    一、2010年前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仍然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二、2010年(含)后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的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今年申报高级资格(中学正高级、小学高级副高级、中学高级)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明确为:2006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要提交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有效证明;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要提交累计不少于72学时的有效证明。

 

    特此通知。

 中山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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