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粤教师函[2011]68号文件:今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经请示广东省教育厅和市人社局,现将今年申报高级资格的继续教育条件重新调整如下:
一、2010年前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仍然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二、2010年(含)后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的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今年申报高级资格(中学正高级、小学高级副高级、中学高级)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明确为:2006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要提交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有效证明;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要提交累计不少于72学时的有效证明。
特此通知。
中山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