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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须知

时间:2008-11-03 来源:大学生人事在线 点击: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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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的精神,为给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单位的广东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暂缓毕业申请,经广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两年就来。  

    (一)申请暂缓就业的对象:广东省内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班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出国(含出境)、未取得毕业资格及外籍生源(即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毕业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的期限:二年。

    (三)暂缓就业资格生效:

    1、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申请,通过毕业学校的审查并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各系(院、部)辅导员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2、审批同意后,毕业生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3、凭《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至中山市万土人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或直接登录“大学生人事在线(http://www.wtjob.cn)”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四)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口管理:

1、毕业离校前暂不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仍留在学校所在派出所。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同意接收函件、《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中心导(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电话:37626800)办理派遣手续;回生源地报到的,凭《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满后的十天内,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档案一律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将不再保留任何毕业生的档案。

(五)各种证明问题

    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可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报考研究生证明》《报考公务员证明》等;)

    2、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学生,如需办理《失业证》、《未婚证》,必须先终止暂缓就业,然后回生源地办理。

    (六)党团组织关系: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预备党员及团员,组织关系按规定保留在毕业院校。

    (七)就业推荐服务: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登录“大学生人事在线”网站( http://www.wtjob.cn)登记个人择业信息后,可享受就业推荐服务。有关细则查阅“大学生人事在线”网站中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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